Article 17

Repealed

民办中小学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二)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执行学校经费预算计划;

(四)聘用与解聘教职员工;

(五)代表学校对外开展工作;

(六)行使学校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