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条例/第三章 行政与教学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民办中小学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学校的任职条件执行。聘用退休人员担任校长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得超过七十周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