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条例/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解散第十二条已废止申请解散民办中小学,应当提前六个月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章的解散申请书;(二)善后工作计划;(三)资产、债权、债务清理文件;(四)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