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

申请解散民办中小学,应当提前六个月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章的解散申请书;

(二)善后工作计划;

(三)资产、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四)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