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条例/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解散第十三条已废止民办中小学解散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予以协助。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安排在校学生继续就学。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