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民办中小学解散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予以协助。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安排在校学生继续就学。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