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审查批准和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决算的规定/第三章 计划和预算的审查批准第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一)上一期计划执行情况和本期计划草案的报告;(二)计划草案;(三)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四)预算草案。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将前款所列材料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