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审查批准和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决算的规定/第三章 计划和预算的审查批准第十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的报告,并进行审议。审议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用分组审议、专题审议、代表团审议和大会审议等方式进行。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