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的报告,并进行审议。

审议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用分组审议、专题审议、代表团审议和大会审议等方式进行。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