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审查批准和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决算的规定/第二章 计划和预算的初步审查第八条有效财经委员会审查结束后,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出对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草案。其内容应当包括:(一)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二)对计划和市本级预算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议;(三)关于计划草案、预算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实现计划、预算的建议;(四)其他应予报告的内容。财经委员会应当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对初步审查报告草案进行修改。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