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一期计划执行情况和本期计划草案的报告;

(二)计划草案;

(三)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

(四)预算草案。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将前款所列材料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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