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审查批准和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决算的规定/第二章 计划和预算的初步审查第七条有效财经委员会应当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财经委员会会议,说明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及上年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主要内容,并回答财经委员会委员的询问。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