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财经委员会应当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

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财经委员会会议,说明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及上年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主要内容,并回答财经委员会委员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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