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审查批准和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决算的规定/第二章 计划和预算的初步审查第六条有效财经委员会对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前,组织开展以下调查:(一)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的情况介绍;(二)对有关问题进行视察;(三)征询有关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四)听取审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