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残疾人保护条例/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五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一)对防止残疾的发生和发展作出显著成绩的;(二)为减轻残疾人的痛苦,有发明创造的;(三)热心为残疾人服务,作出显著成绩的;(四)对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勇于斗争,事迹突出的;(五)残疾人自强不息,作出突出贡献的;(六)宣传、贯彻本条例有显著成绩的。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