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一)拒不招收符合录取条件的残疾考生的;
(二)无正当理由辞退、除名、开除残疾职工的;
(三)残疾人康复、训练和疗养设施违反建立时的宗旨,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
(四)挪用残疾人教育经费或者康复医疗经费尚未构成犯罪的;
(五)未对应当享受救助和补贴的残疾人给予救助与补贴的;
(六)拒绝残疾人及其陪护人员免费进入旅游景区、公共活动场所的。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