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对防止残疾的发生和发展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为减轻残疾人的痛苦,有发明创造的;

(三)热心为残疾人服务,作出显著成绩的;

(四)对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勇于斗争,事迹突出的;

(五)残疾人自强不息,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宣传、贯彻本条例有显著成绩的。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