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残疾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鼓励残疾人热爱生活,乐观进取,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充分利用现有的能力,努力使自己成为社会的奉献者。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