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鼓励残疾人热爱生活,乐观进取,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充分利用现有的能力,努力使自己成为社会的奉献者。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