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本市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发出通知书,明确保护义务。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发出通知书,明确保护义务。

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地的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名称、类别、年代、位置、范围等事项予以登记和公布,并设立保护标志,向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发出保护通知书,明确保护义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