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人、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加强火源、电源的管理,配备必要的灭火设备。在重点要害部位根据实际需要,安装自动报警、灭火、避雷等设施。安装、使用设施不得对文物建筑造成破坏。

遇有危及文物安全的重大险情,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文物所在地的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