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管理权、使用权的变更,应当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权、使用权的变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