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并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风格相协调。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