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文物保护单位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因自然或者意外原因损毁的,应当实行遗址保护。确需原址重建或者撤销的,应当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依法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