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Article 13In force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并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风格相协调。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