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筹资筹劳应当实行一事一议,不得成为固定筹集项目。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村内招待费等其他开支,不得用于偿还乡村债务,不得提前筹集下年度资金;所筹劳务不得跨年度使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检查、评比、考核、达标等形式,要求村民出资出劳。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