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筹资筹劳应当实行一事一议,不得成为固定筹集项目。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村内招待费等其他开支,不得用于偿还乡村债务,不得提前筹集下年度资金;所筹劳务不得跨年度使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检查、评比、考核、达标等形式,要求村民出资出劳。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