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村应当成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财务人员不得兼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本村所筹资金和劳务使用情况以及集体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质量的监督。所筹资金和劳务使用情况经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审计后,由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