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属于本村村民集体所有,应纳入村级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挪用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筹资金。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出工台帐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