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Repealed

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属于本村村民集体所有,应纳入村级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挪用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筹资金。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出工台帐管理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