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禁止强迫村民以资代劳。村民因外出务工等原因,无法出劳的,可以请人代为出劳或者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应当由本人或者其亲属向村民委员会书面提出。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并在年初公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