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第三十四条有效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医疗安全负责,做好医疗秩序的维护工作;加强对卫生技术人员的管理,督促提高医疗诊治水平,避免和减少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对涉及收费、服务质量等能及时处理的投诉,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对情况复杂,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