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第三十五条有效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做好解释和沟通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积极参与处置因医疗纠纷引发的治安事件。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