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设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坚持医患双方自愿、平等的原则,尊重医患双方的权利,不得泄露医患双方的隐私、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