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医疗安全负责,做好医疗秩序的维护工作;加强对卫生技术人员的管理,督促提高医疗诊治水平,避免和减少医疗纠纷。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对涉及收费、服务质量等能及时处理的投诉,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对情况复杂,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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