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条例第六条已修改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寺院管理机构,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履行对寺院的行政管理、监督和服务职能。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民族宗教政策;(二)协调处理和审核寺院有关事宜;(三)协助培训、培养和教育寺院教职人员;(四)指导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换届选举等工作;(五)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