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寺院管理机构,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履行对寺院的行政管理、监督和服务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民族宗教政策;

(二)协调处理和审核寺院有关事宜;

(三)协助培训、培养和教育寺院教职人员;

(四)指导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换届选举等工作;

(五)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Local Regulations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