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条例第五条已修改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做好寺院的管理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并做好寺院的管理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