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寺院成立民主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管理委员会在寺院管理机构和佛教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民主管理委员会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民主管理委员会的选举和成员任期内的变动应当报寺院管理机构审核,由寺院管理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