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当设置在三层以下,方便老年人出入和活动,满足通风和日照等条件。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予以解决。支持农村互助型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建设,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功能,建设农村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