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因建设需要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积原地建设或者就近恢复。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