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使用面积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使用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