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使用面积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使用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