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当设置在三层以下,方便老年人出入和活动,满足通风和日照等条件。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予以解决。

支持农村互助型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建设,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功能,建设农村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