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技术权益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科技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以投资、参股等方式实施转化。科技成果的投资估价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对于重大的高新科技成果可高于此比例,但不得超过35%。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