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技术权益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资金,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