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可以与参加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定在职期间或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规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或从事与本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让活动。

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