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有效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林业保护利用和发展等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