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空间、规模、产业结构和生产、生活、生态布局,加强地上、地下空间开发管制,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建设用地红线、水体蓝线、绿地绿线、市政公用设施黄线、历史文化保护紫线。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