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经州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重大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市的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的镇、乡、村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编制、统一管理。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