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查处违法建设的机关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应当在违法建(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和本级人民政府、本单位门户网站或者报刊上张贴、刊登催告书,催告限期拆除;经催告仍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