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国土、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正在进行违法建设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拒不停止建设的,可以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设备、工具;拒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存在安全隐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在建违法建(构)筑物、设施,应当立即组织拆除,消除安全隐患。承揽违法建设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配合查处。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