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商品混凝土、建设施工等服务。供水、供电、燃气等公共服务单位在为建设工程项目提供服务前,应当查验当事人的规划、建设等批准手续。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发现违法建设项目,应当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停止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商品混凝土、建设施工等服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